导语:张家港作品权利归属规则的改良,登记著作权,需要了解的问题
张家港作品权利归属规则的改良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2001年《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张家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相比2001年《著作权法》第十三条,2022年《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即:“张家港作品的著作权由张家港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张家港作者。”整体上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移植而来,同时增加了“专有使用、出质”两种例外情形,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
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两人以上张家港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张家港作者共同享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共同享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形,二者的权利行使规则亦有区别。那么,《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共同享有”,究竟是指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从权利行使来看,按份共有采用的是“多数决”的原则,共同共有是采取“一致决”的原则。对于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只要超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对其作出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是用途;而对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方能处置。《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下位法,其关于“共有”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具体分析之后不难发现,《民法典》中关于共有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照搬至《著作权法》中。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张家港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张家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由此便出现了两类著作权,即张家港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张家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以《张家港之歌》为例,词作者对词作品享有著作权,曲作者对曲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二者均享有张家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那么,张家港作者能否对张家港作品中他人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具体到《五环之歌》案中,词作者的权利能否延伸到曲作品上,《张家港之歌》的词作者能否不经曲作者的同意,对外许可他人使用整个歌曲?
张家港作者能否基于张家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否定其他张家港作者对其独创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张家港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的著作权,与张家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解决?上述问题都尚未得到明确。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位于该法第二章“著作权”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下,这意味着该条款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张家港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由此,评判该条款的优劣,标准便在于判断其是否对权利的归属和行使作出了清晰、明确、高效的界定。“清晰”即要求条文的表达没有歧义,不存在多重解释的可能性;“明确”即要求对权利边界的划定清晰,不存在权利交叉的情况;“高效”即要求规定应使权利的行使富有效率,符合市场交易的需求。
而《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可以分割使用的张家港作品赋予了双重所有权,即张家港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张家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一规定不符合市场交易的现实需要,降低了权利行使的效率。按照上述评判标准,《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显然存在弊端。
登记著作权,需要了解的问题
著作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分子,涉及范围广。因此著作权登记无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都有着重要作用。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著作权申请最快多长时间一品知产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著作权保护期计算
著作权保护期起止时间的计算,如下: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二、著作权申请最快多长时间
无论是各省著作权登记还是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都差不多,都需要初审和复审,初审是确定该著作确实归文件作者所有,证据确凿,文件齐全,复审是详细查看各项文件是否合格,缴费是否齐全,之前的程序都没有问题后才会下发证书。著作权登记一般需要1个月,也就是三十个工作日。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