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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材料填报须知及常见示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材料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为“实业”,其经营范围只包含销售。和服务类。

正确做法: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如实业公司,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常见错误: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延期过一次后,又过期了。

正确做法: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3. 常见错误: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时使用圆珠笔签署。

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4. 常见错误: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符,如行业表述为“张家港市张家港某某教育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教育软件科技。

正确做法: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